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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,它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、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,同时承担执行工作,通过审判活动,惩办一切犯罪分子,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,以捍卫社会主义制度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,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、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
,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。
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县一级的基层审判机关,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审理法律、法规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;
(二)依照审判监督程序,审理告诉、申诉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;
(三)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,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,执行二审的判决、裁定、调解,执行本市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,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;
(四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受理赔偿案件;
(五)承办其它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