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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垃圾处理费的收取,依据《格尔木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》征收:
一、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:
(一)市区的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部队、社会团体、学校、宾馆、招待所、医院等;
(二)市区的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;
(三)各商业批发零售店、集贸市场、商场、超市、餐饮娱乐、美容美发、桑拿浴池、诊所、修理、打字复印等个体工商户;
(四)城市建筑垃圾(包括装饰、装修、修缮等施工弃置的垃圾)
二、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:
(一)凡在城区居住未实行牧业管理的常住人口,每户每月收到垃圾处理费6元;暂住人口,每人每月收到垃圾处理费2元;
(二)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医院、商店、宾馆、饭店、厂矿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实行牧业管理的居民小区、集贸市场、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,每吨收到垃圾处理费10元,由环卫部门清运的,每吨收到垃圾处理费60元;
(三)各类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到垃圾
处理费2元;
(四)、沿街各类经营性网点,均按营业面积收到处理费(非营业面积除外):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收到l元,娱乐业每月每平方米收到0.6元,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收到0.2元,沿街各类占道经营的每月每平方米收取2元;
(五)产生的建筑垃圾(含装饰、装修、修缮等施工弃置的垃圾)按实际垃圾量收取,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的垃圾、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,自行清运到垃圾场的,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10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