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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的市委、市政府改进机关作风、优化投资环境动员会精神,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关作风建设。为推进规范化服务性机关建设,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增强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感,方便服务对象办事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服务对象来本机关办事时,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;来信、来电或通过电子邮件咨询的,接收人即为首问责任人。
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加强学习,熟悉本单位工作流程,了解各科室工作职责。
(二)服务对象上门办事或来电咨询的,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,做到用语文明,待人礼貌。
(三)服务对象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职责,应按规定及时办理;对不能及时办理的,应主动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,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程序和所需资料。
(四)服务对象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于本科室的工作职责,而属于其他科室工作职责,首问责任人有义务将服务对象引导相关承办科室。
(五)服务对象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,首问责任人应向办事服务对象说明情况,并告知其承办部门及该部门的详细地址或联系电话。
第三条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相关规定,发生推诿、责难、态度恶劣等现象,一经服务对象投诉查实,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。
第四条本规定由行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0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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